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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张某、王某、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原告甲公司来本所咨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额度,随后,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申请借款300万元,期限为1年,每月20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同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张某、王某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公司基于《最高额融资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张某、王某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展期一年,并由丙公司、张某、王某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甲公司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丙公司、张某、王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律师观点:

本所某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据《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乙公司、保证人丙公司、张某、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科宇律师决定代理甲公司维护权益。

三、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罚息、复利;丙公司、张某、王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束语: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企业等主体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以金融借款合同为基础,糅合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等从合同形成的组合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因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诉讼事务问题多,因此在签署时要注意对合同履行各个阶段的事项进行详实的约定,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己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需要咨询甲公司诉乙公司、张某、王某、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咨询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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