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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原告甲公司来本所咨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为: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向乙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月利率11.67‰。同日,双方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名下70套房屋及三块土地抵押给甲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提供了贷款,双方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28日。但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律师观点:

本所某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展期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甲公司已履行了提供贷款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还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科宇律师认为甲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其他的费用,最终科宇律师决定代理甲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庭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乙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分期偿还甲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甲公司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证金利息损失。乙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的,甲公司对乙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束语:

合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能够大大节省交易成本,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并能在将来合同一方拒绝履约或履约不能时作为有力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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