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张乙来本所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如下:
被人张甲的父母已去世多年,张甲与育有两子张乙、张丙。张丙育有一女张丁。张甲于2016年1月病逝于医院,其遗产为张甲在其配偶李某去世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张甲去世前留有口头遗嘱,表示其名下的房屋由张丁继承。张丙、张丁曾向张乙口头承诺放弃继承权,张甲的遗产由张乙继承。
现张乙欲起诉张丙、张丁,希望继承其父张甲的遗产,即房屋一套,遂咨询如何依法取得该房屋。
二、律师观点:
本所某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
首先,张甲是在病重、危急情况下的立下的口头遗嘱,立遗嘱时有张乙、张丙、医生、保姆等多人在场见证,且张甲立口头遗嘱后不久就病逝。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张甲所立的表示遗产由张丁继承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张乙与张丙、张丁间并无其他纠纷、矛盾,具备调解基础。
三、庭审结果:
经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和张洪海律师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张乙与张丙、张丁达成了调解协议,张甲的遗产归张丁所有,张丁向张乙支付50万元补偿。
如果需要咨询继承纠纷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 咨询科宇律师
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官网:www.keyulawfir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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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张乙来本所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如下:
被人张甲的父母已去世多年,张甲与育有两子张乙、张丙。张丙育有一女张丁。张甲于2016年1月病逝于医院,其遗产为张甲在其配偶李某去世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张甲去世前留有口头遗嘱,表示其名下的房屋由张丁继承。张丙、张丁曾向张乙口头承诺放弃继承权,张甲的遗产由张乙继承。
现张乙欲起诉张丙、张丁,希望继承其父张甲的遗产,即房屋一套,遂咨询如何依法取得该房屋。
二、律师观点:
本所某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
首先,张甲是在病重、危急情况下的立下的口头遗嘱,立遗嘱时有张乙、张丙、医生、保姆等多人在场见证,且张甲立口头遗嘱后不久就病逝。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张甲所立的表示遗产由张丁继承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张乙与张丙、张丁间并无其他纠纷、矛盾,具备调解基础。
三、庭审结果:
经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和张洪海律师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张乙与张丙、张丁达成了调解协议,张甲的遗产归张丁所有,张丁向张乙支付50万元补偿。
如果需要咨询继承纠纷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 咨询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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