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被告来本所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某二人于2017年9月结婚,且为筹办婚礼,张某的父母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用于筹办婚礼。2018年2月13日,张某、李某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于离婚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确认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财产纠纷。
现张某起诉声称李某以骗婚为目的向张某索要了彩礼、婚纱照费用、婚宴费用、购买婚后生活用品费用、购买礼品费用共计30万元,并诉请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前述30万元费用。李某遂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
首先,张某、李某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张某在离婚后又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各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张某作为原告,主张向李某支付了彩礼、婚纱照费用、婚宴费用、购买婚后生活用品费用、购买礼品费用等,应就此出示充分、有效的付款凭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张某无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裁判的支持。
三、庭审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和张羽实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结束语:
如果需要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 咨询科宇律师
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官网:www.keyulawfir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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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被告来本所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某二人于2017年9月结婚,且为筹办婚礼,张某的父母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用于筹办婚礼。2018年2月13日,张某、李某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于离婚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确认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财产纠纷。
现张某起诉声称李某以骗婚为目的向张某索要了彩礼、婚纱照费用、婚宴费用、购买婚后生活用品费用、购买礼品费用共计30万元,并诉请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前述30万元费用。李某遂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
首先,张某、李某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张某在离婚后又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各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张某作为原告,主张向李某支付了彩礼、婚纱照费用、婚宴费用、购买婚后生活用品费用、购买礼品费用等,应就此出示充分、有效的付款凭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张某无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裁判的支持。
三、庭审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和张羽实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结束语:
如果需要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 咨询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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