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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李某、王甲、王乙分家析产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被告李某来本所咨询分家析产纠纷事宜,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某与李某于197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乙。1985年,张甲与李某离婚,张乙由李某抚养。

2008年,李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的房屋被拆迁,李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口包括李某、张乙、王甲、王乙。李某在拆迁后购买了回迁房三套。

2011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查明张乙于2004年走失,下落不明,张乙判决宣告死亡。张乙被宣告死亡时未婚无子女、未留下遗嘱。

2013年,张甲起诉要求分家析产继承张乙遗产的50%。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乙的遗产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周转补助费、拆迁补助费、违约金,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了张乙的遗产。涨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李某给付张甲人民币18万元。

现张甲起诉居住使用李某、王甲居住的回迁房,并诉请判令李某向其支付房屋使用费14万元。李某遂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按照拆迁政策,李某作为被安置人应当享有相应的回迁购楼指标;李某使用了张乙的回迁购楼指标并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张乙作为被安置人应当有权居住诉争房屋,但该安置指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只是针对被安置人的一种安置利益,且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张乙的安之利益无法转化为财产性权益,因此该安之利益不属于张乙的遗产,张甲无法依据继承享有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

三、庭审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张洪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四、结束语:

如果需要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请致电010-83619271 咨询科宇律师

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官网:www.keyulawfir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