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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观点总结(一)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文简称“解答”),一共28条,该解答从各方面总结归纳了近些年继承纠纷中比较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根据该解答科宇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整理归纳了几个焦点问题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公租房承租权和在公房购买中使用已经死亡的配偶的工龄所占份额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1、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坚持由法院裁判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而公租房的承租一般都是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主体和公租房的产权方签订承租合同设立,公租房具备社会保障的性质,对于承租的主体资格等限制性条件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应的行政法规确定,也有的属于单位产权,则依据单位的相关规定确定。这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公房承租权并非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解答第5条明确了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申请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含义是对于公租房的承租权,只能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变更,如果对变更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不能在民事诉讼继承纠纷中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坚持对公租房承租权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解答第5条: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已经死亡配偶的工龄在购买公房时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应当计算对应的财产价值,上述财产价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一方配偶已经死亡,然后单位开始房改,将单位所有产权的公房折算工龄后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出售给单位的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类似房改房,由于在购买这类公房时,将购房人的工龄折算了房价,实际上购房人在补交成本价或者标准价与工龄折算之间的差额后,就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这部分工龄折抵为房价具备财产价值。

在实际房改的时候,配偶中的一方虽然已经死亡,但其工龄依据政策也可以折算房价,而最终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生存一方的名下,对于这样的房产,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一般会出现生存一方设立了遗嘱,将房屋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由某一个子女继承,而其他继承人则认为房屋购买使用了已经死亡一方的工龄,也应当算作财产份额,应当可以请求对该份额继承,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上述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对上述情形理解的混乱,而解答第6条明确在上述情形下,已经死亡一方的工龄可以在折算对应的财产价值后进行继承。

根据解答第6条的规定上述工龄的对应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解答第6条: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城市自建房继承问题的解答:

1、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问题:

(1)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有条件的遗赠,即只能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人,如果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对于受遗赠人主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答第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农户家庭已经分家的子女可以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主张对其父母死亡时宅基地上房屋主张权利。

涉及到农户分家子女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看是否有部分子女仍与父母共为一户,且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在上述情形下,因为仍有部分子女与父母同户,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没有新分宅基地,又没有分家,所以应当维持该未分家子女的基本生活,解答明确规定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已经分家另过的子女对宅基地上房屋主张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仅规定的是已分家子女不能对宅基地上房屋主张继承,但是依据本条解答规定已分家子女可以对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对上述规定,笔者的理解是,与父母同户的未分家子女在没有新分宅基地的情形下,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子女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不支持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是本条的后半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并没有完全排除其他子女对该房屋价值进行继承,也就是在发生拆迁、占地、棚户区改造等情形时,依法评估的房屋折算价值,其他子女应当可以依法主张继承。

其次,如果分家另过子女仍然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没有取得宅基地的,可以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这里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身份条件:这里并没有严格限定必须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出嫁闺女,入赘女婿如果出嫁、入赘到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则符合上述规定。第二、未取得宅基地:这里除了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要求同时具备没有取得宅基地的条件,这里用的是“未取得”的表述,则应当理解为从未取得过,如果取得了又通过买卖法律许可的流转方式等流转的,笔者认为不符合“未取得”的条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分家另过子女,可以主张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可以主张对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解答第8.农户家庭中父母与部分子女共为一户,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

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3)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扩建不影响继承人对已确定房屋遗产份额的划分。

实务中常见的现象是有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控制宅基地房屋,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或者扩建,在上述情形下,由于原有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原有房屋因为翻建行为或者扩建行为已经发生改变,在未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翻建和扩建行为不影响对原有房屋已经确定的遗产份额划分,并且擅自改扩建人还要承担回复原装,赔偿损失的责任,笔者认为本条的立法依据应当是物权法第97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遗产被分割以前,其性质是全部继承人共有,所以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擅自翻建、扩建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解答第9.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4)继承开始前对宅基地翻建、扩建的实际出资人等有实际贡献的人可以主张相应补偿,但是不能主张拥有房屋共有权或者增加相应继承份额。

实务中也经常发生某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出资或者购买建筑材料,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房屋,对于这种改建、扩建、翻建行为,首先应当区分性质是否属于赠予或者无偿帮扶,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则一般不应获得补偿,而如果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则应当获得相应补偿。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并不必然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出资行为或者购买建筑材料,以劳务进行上述改扩建行为,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所以对于上述有贡献的人主张是房屋共有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继承份额是否增加应当在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依据在改建扩建中的贡献判定,所以法院也不应支持。

【解答第10.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5)城市平房未取得审批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后没有办理新产权证或者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本条对城市平房的翻建、改建、扩建后是否可以继承做了明确,城市平房首先应当是具备产权证的,只是在翻建、改建、扩建后没有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产权证,对于翻建、改建、扩建以后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主张继承以及分割使用,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要明确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这也是因为翻建、改建、扩建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状况,作为遗产,其财产性质并没有改变,所以可以依法继承,但是由于其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翻建、改建、扩建后与原房屋不一致的部分,增加的部分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在拆迁或者国家征收时是否可以作为房屋评估依据,则应当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确定。

【解答第11.条: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理?

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