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除此之外的彩礼,包括为结婚买的钻戒、衣物、家具等,均无法要求返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除此之外的彩礼,包括为结婚买的钻戒、衣物、家具等,均无法要求返还。